4 )处方调剂和审核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
1 )医疗机构制剂具有如下特征
①双证管理。
②品种补缺。
③医院自用为主。
④药剂科自配。
⑤质量检验合格。
5 )监督管理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3 )医疗机构制剂的批准文号格式为
X药制字H(Z)+4位年号+4位流水号。
X——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H——化学制剂,
Z——中药制剂。
《中医药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置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置,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4 )自制制剂品种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①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
②含有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
③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
④中药注射剂;
⑤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
⑥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
3 )抗菌药物的应用
①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
②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③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 80%。
④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先行实施专档管理。
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⑥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 24 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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