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一个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四个原则】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民参与。
【一个责任】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1)单位消防安全的三个义务:

①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③任何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

    (2)单位消防安全的责任:

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③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⑤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⑥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履行的特殊职责

    (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7)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8)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三、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2)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3)不得损设施、不得占间距、不得堵通道

    (4)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保护现场

    (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1)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2)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抽查、备案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消防法》规定了罚款和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五、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工、停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1)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九、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等6类行政处罚。